2011年8月3日,投资者黄某在某期货公司营业部投资顾问唐某的诱骗下,签订了一份《账户委托操作协议》。经了解,唐某是以当地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黄某签署账户委托操作协议的。协议规定,该投资公司提供期货投资账户与资金,委托黄某进行交易与操作,黄某需向该投资公司提交交易总资金的10%-20%作为风险保证金。同时黄某仍需承担全部交易风险,账户交易赢利部分全部属于黄某所有。
此后一年间,唐某利用相同方法共向黄某提供十余个期货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并从中收取393055元风险保证金。
2012年12月,黄某向当地证监局投诉,认为唐某未履行投资者教育和保护职责,导致自己被唐某诱骗签署配资交易协议、进行配资交易,造成亏损45万元。随后,当地证监局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唐某参与配资交易一案事实清晰。
2012年12月25日,唐某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黄金6万元补偿款。2013年3月25日,因唐某严重违反公司有规章制度,其所在期货公司作出开除唐某的决定。
2014年3月4日,因唐某在任职期间参与配资交易,加大了客户财务风险,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严重破坏了行业声誉、损害了行业根本利益,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唐某给予了纪律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