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己 远离洗钱
发布时间:2017-11-16
(该文章来源于http://www.mfc.com.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38489)
2017年7月1日,新《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3令】)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
为普及反洗钱知识,增强公司员工及客户的反洗钱意识,严格防范洗钱风险,我司特开展反洗钱9月主题宣传月,对反洗钱的基本知识、洗钱的风险及危害、反洗钱相关要求、案例等进行宣传推广。
什么是洗钱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即把“黑钱”洗白。
什么是黑钱
黑钱是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活动获得收入及其产生的收益。
洗钱的危害
? 影响政府的声誉,威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 扰乱经济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
? 滋生腐败,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
洗钱的刑罚
? 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 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没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洗钱行为的处罚,首先应当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情节一般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洗钱的主要渠道
? 化名存款或购买保险、股票、基金、金融理财产品洗钱。
? 通过保险公司洗钱。
? 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
? 异地套取大额现金洗钱。
? 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 骗税洗钱等。
反洗钱与自我保护措施
? 不要出租或者出借自己的身份证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l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l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
l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l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l 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
? 远离网络洗钱陷阱
对于网络信息要仔细甄别,不要轻易通过网银、电话等方式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对于网络信息要时刻警惕,不可因贪占一时便宜而最终落入骗局。
? 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
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更安全。
?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
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从而达到逃避监管、洗清黑钱、甚至携款潜逃等目的。
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防范洗钱 人人有责
? 请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身份识别工作
l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期货公司以电话、信函、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回答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l 开户时请带好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基本凭据,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时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否则将不能办理业务。
? 大额现金存取时,请出示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的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创造更纯净的金融市场环境。
? 代理他人办业务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 身份证件过期时请及时通知或配合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金融机构只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业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到金融机构进行更新,避免出现因未及时更新而被金融机构中止办理业务的情况出现。
请您放心
★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案例
? 案例一
张某为谋取利益,于2006年7月至8月期间,收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件,申请办理了94张银行卡,后将王某通过金融诈骗取得的资金划入上述银行卡中,通过ATM机取现人民币100多万元,通过柜面取现人民币8万元,按照王某的指令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将剩余资金汇入王某制定的账户内。
2006年8月,警方将张某等人抓捕归案。经法院审定,判定张某等人行为构成洗钱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 案例二
2008年5月至9月,监管部门对汪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期间,受汪某指使,赵某等三人在明知汪某资金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所得情况下,仍提供资金账户,通过大额转账、分散取现等方式协助转移清洗资金3.85亿元。检方指控赵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洗钱犯罪。
? 案例三
傅某(女)系某官员妻子,其丈夫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受贿2000多万元。2007年6月,傅某明知丈夫所得为非法收入,通过招商银行账户用49万元以趸缴方式购买保险公司“千里马分红险”,以掩饰非法所得。2008年8月被判洗钱罪。
遏制洗钱,人人有责,每位员工和客户都可以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宣传、普及反洗钱知识,这既是在履行公民义务,也是在保护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
如您发现身边有洗钱相关的线索,可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举报,所有举报信息均会被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