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敲违规
【案例】委托人采取对敲交易方式转移客户账户资金。
情况简述:2008年5月#日,聚乙烯某合约价格异常,A期货客户甲某与B期货公司客户乙某涉嫌对敲交易,对敲金额2.5万元。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乙某为新入期市交易客户,将自己账户和密码委托给网上认识的自称为操盘手的甲某全权操作,由于对期货市场不了解,误以为亏损均为正常交易。
处置:立即采取紧急事后处置措施,要求A期货公司限制客户甲某帐户出金,目前甲某账户资金已被A期货公司成功冻结;建议客户报案,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客户乙某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拟给予客户甲某相关处罚。
2、关于盗码对敲违规
【案例】盗用他人账户采取对敲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案例
情况简述:2008年8月#日,A期货公司报告其客户甲某反映交易账户被盗,发生多笔非本人操作的交易,涉及损失在20万元左右。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甲某该日在我所棕榈油、豆油等三个合约上进行交易,当日亏损19万元,基本上均与B期货公司客户乙某成交,乙某当日在我所共盈利17万元。乙某承认其同甲某都曾在A期货公司做交易,无意中看到甲某账户信息,遂又在B期货公司开户,通过对敲交易转移甲某资金。
处置:立即采取紧急事后处置措施,要求B期货公司限制客户乙某出金;后经调解,客户乙某已将上述转移甲某的资金全部返还,受损方因盗码蒙受的损失被全部追回;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拟给予乙某相关处罚。
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拟给予客户甲某相关处罚。
3、关于关联码对敲
【案例】单位、个人客户采取对敲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案例
情况简述:2008年9月#日,A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甲公司和B期货客户乙某在豆二、豆油、聚乙烯多合约进行对敲交易,涉嫌影响期货价格同时转移资金。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甲公司在豆二某合约、聚乙烯某合约以及豆油某合约上与客户乙某对敲交易,交易价差最大900余点,导致甲公司累计亏损202万元。经查实,客户乙某系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为方便提取现金遂采取了此手段转移资金。
处置:及时进行调查,并与公司和客户进行了联系,限制盈利客户乙某的出金;经调解,乙某已将对敲盈利202万元以银行汇款的方式返还至甲公司账户;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拟给予该客户相关的处罚。
4、关于对敲违规的处置
处置流程:
对涉嫌交易进行迅速调查并锁定涉嫌违规客户;
在第一时间采取限制涉嫌违规客户出金等事后紧急措施;
责令违规客户通过适当方式返还对敲盈利资金;
依据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定,对违规客户给予一定的处罚,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5、关于自成交违规交易
【案例】采取自成交影响交割结算价意图避税案例
情况简述:2008年5月,豆油805合约进入交割月,某单位客户乙通过5家期货公司利用5个关联客户码采取对敲和自成交方式,分两个交易日将合约价格抬高500点和近400点,同时另一单位客户丙于5月#日通过自成交致使豆油805合约在跌停板价位收盘,价格下跌600余点。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丙持空头头寸,此次自成交打低价格后申请滚动交割,其目的是为了少缴增值税;而单位客户乙持大量多头头寸,对敲的目的正好相反,是为了多抵扣增值税。因此造成豆油805合约期价大幅波动。
处置:及时进行调查,联系经纪公司提醒客户乙、丙注意交易行为,禁止类似交易;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拟给予上述客户相关处罚。
6、关于自成交违规交易
【案例】采取自成交交易制造虚假持仓盈利案例
情况简述:2008年1月#日,聚乙烯某合约价格异常,客户丁某采取自成交的方式将合约价格打低540点。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丁某持有1手空仓,为避免因资金不足而需追加资金,间接打低结算价,致聚乙烯合约上当日持仓为盈利状态。
处置:及时进行调查,联系经纪公司提醒客户丁某注意交易行为,禁止类似交易,并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给予违规客户一定的处罚。
7、关于自成交违规交易的处置
处置流程:
对涉嫌交易进行迅速调查,锁定涉嫌违规客户;
采取通知经纪公司,责成其约束其客户交易行为的措施;
对价格严重偏离正常值的合约,要求会员通知客户进行风险警示谈话或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
依据我所相关制度规定,对违规客户给予一定的处罚,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